教育培訓是發(fā)展興趣愛好、提升自身能力、拓寬孩子成長教育的重要途徑。一父母為孩子花錢購買了10年跆拳道培訓課程,但培訓機構提供兩年課程后便“跑路”,這樣的情況作為消費者該如何維權?

近日,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,判決解除原、被告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,并由被告向原告返還部分學費,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

某藝術培訓公司系從事非學科類培訓的企業(yè),其跆拳道培訓的活動優(yōu)惠價格為一年96節(jié),共計1980元。2021年7月3日,劉某為其子易某報名參加該藝術培訓公司舉辦的跆拳道培訓班,訂購了10年的課程共計19800元,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某藝術培訓公司繳納全部學費。2023年8月26日起,某藝術培訓公司停止了跆拳道培訓。因某藝術培訓公司未完成雙方約定的課時及考試,雙方協(xié)商無果,劉某訴至法院,要求解除雙方的教育培訓合同,并判令某藝術培訓公司返還學費15840元。

蘆溪縣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劉某與某藝術培訓公司依法成立教育培訓合同,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。某藝術培訓公司自2023年8月起停止跆拳道培訓,其行為已經(jīng)構成違約,且其明確表示不會再經(jīng)營跆拳道培訓項目,案涉合同無法繼續(xù)履行,故劉某主張解除雙方的教育培訓合同,合法有據(jù),某藝術培訓公司應向劉某返還剩余學費。案涉合同約定培訓期限十年,實際履行二年,故某藝術培訓公司應向劉某返還八年學費共計15840元,遂依法判決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。

法官說法

近年來,教育培訓行業(yè)發(fā)展迅速,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魚龍混雜,虛假宣傳、失信違約、機構跑路等問題時有發(fā)生。由于教育培訓合同具有人身專屬性,合同的履行難以強制,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(xiàn)時,消費者有權提出解除教育培訓合同。同時,消費者應加強自身的維權意識,優(yōu)先選擇正規(guī)機構,并在查看合同條款時著重關注關于退費、終止服務等方面的問題,保留好繳費憑證等有關材料,確保自身權益的實現(xiàn)。

編輯:劉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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